雇主開立勞工離職證明,由於涉及失業勞工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,勞委會指出,雇主應按照勞工離職事實開立證明書,若有虛偽,會違反就業保險法與就業服務法的規定,將受罰則處分,同時也可能觸及偽造文書印文罪等刑事責任。
 

勞委會表示,部分勞工於自願離職時,希望雇主開立「非自願」離職證明書,失業勞工可以根據該份文件,向勞保局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,因此曾有民眾自行提出離職後,卻向雇主要求開立「非自願」離職證明,該企業則因基於同情配合開立,並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向雇主查證時,指稱所開立的證明文件屬實,協助該勞工完成失業認定。

 

不過,勞委會指出,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時,都會向開立該證明文件的雇主進行查證動作,以便確認資料真偽,並將訪談內容做成記錄備查,至於上述企業於事後認為應說明實情,所以發函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澄清,同時該名勞工亦坦承是自行離職,因此撤銷其失業認定。

 

勞委會表示,就服法規定雇主在資遣員工的10日之前,就應該辦理資遣通報,否則將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因此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向雇主查證後,會再轉請地方政府比對是否已辦理資遣通報,若雇主於其中有造假情事,仍會遭到查出。

 

此外勞委會表示,雇主基於同情,對於自行離職者開立「非自願」證明,讓勞工詐領失業給付,勞工卻反向對雇主要求依勞基法給付預告工資、資遣費等,導致雇主必須付錢解決,或是坦承開立不實離職證明而觸及違法情事,雇主將面臨兩難局面。

 

勞委會指出,若企業開立不實的證明事項,導致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資料在其職務所使用的公文書上,將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。

 

勞委會表示,由於雇主開立不實離職證明,可能導致多種違法情事,因此雇主應開立符合事實的證明文件,避免衍生更多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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