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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貸房貸 可免連帶保人
聯合理財網 2010/07/28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李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
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、車貸及其他消費性貸款,若提供的擔保品已經足額,可以向銀行拒絕提供連帶保證人。

如果民眾所提供的擔保品不足額擔保,銀行才可以徵提連帶保證人,但未來銀行求償時,必須先向借款人追償,不足額的部分才能向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。

過去民眾不敢替人做保,就是擔心借款人借錢不還,銀行跑來向保證人要求還款,衍生許多問題。

銀行法第12條之1明文規定,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,已取得足額擔保時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。

金管會27日公告處分永豐銀行100萬元罰鍰。主要是因為永豐銀行辦理汽車貸款業務,已經徵提車輛設定足額擔保後,仍徵提保證人為本票共同發票人,形同徵提連帶保證人,且總件數達187件。

金管會表示,永豐銀行過去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時,已經有取得不動產足額擔保卻仍徵提連帶保證人的情況,在96年時已經被金管會處分過,現在辦理汽車貸款,又發生相同缺失,屬於連續違法,顯示該公司的法令遵循有待加強,因此加重處分。

銀行局表示,銀行承做房貸、房屋性修繕、小額貸款、信用卡循環信用和汽車貸款等,不足額擔保才能要求民眾找連帶保證人。而且銀行有義務要讓連帶保人清楚知道保證範圍與金額,銀行與保人兩方都必須簽名,表示銀行有善盡告知意務,保人也充分知曉訊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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