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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、身心障礙年金給付、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,免納所得稅。



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: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,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,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、身心障礙年金給付、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各項給付,是否應列入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?
該局特別說明,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、身心障礙年金給付、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,係屬保險給付,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及財政部97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700499660號令釋示,免納所得稅。所以個人於年度中若有領取上開給付,依法均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。【#309】
新聞稿提供單位:法務科 職稱:審核員 姓名:張鳳娉
聯絡電話:(07)分機758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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