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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限定繼承 vs 拋棄繼承


 


【概括承受】:人死亡後,第一件發生的事情是繼承,死者的財產與債務,由他的繼承人「概括承受」。


 


【繼承順位】: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為之:


 


1 直系血親卑親屬2、父母3、兄弟姐妹 4、祖父母。


 


【討債對象】:遺有財產還好,可是更多的人ㄧ死,卻留下ㄧ拖拉庫的債務給上面繼承順位的配偶、兒女、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,進而淪為暴力討債集團討債對象


 


【拋棄繼承】:


 


1)、被繼承人死亡後,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(民法1174)


 


2)、拋棄之效力僅及於拋棄人,換言之,對未聲明拋棄者不發生效力外,如有遺有債務,未拋棄者還要多負擔已拋棄者的部份。


 


(3)、拋棄繼承時,遺產稅之繼承扣除額一併拋棄,不得扣除。


 


【限定繼承】:


 


1)、被繼承人死亡後,三個月內檢據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之(民法1154條,1156)


 


2)、一人聲請限定繼承之效力及於所有繼承人,換言之,對未聲明 限定繼承者亦發生同樣效力。


 


 (3)、限定繼承時,遺產稅之繼承扣除額並未限制,仍得扣除。


 


【嫁出女兒】:過去習慣嫁出去的女人,常因已有了嫁妝陪嫁,所以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,這些女児往以為自己沒有繼承權,常未能及時辦理拋棄繼承,更別說是限定繼承。


 


 【債壓女兒身】:結果全部的人多拋棄了債務繼承權,獨留嫁出去的女兒背負著 父母甚至兄弟姐妹積欠的大量債務,等到討債集團尚們還不知所以然。


 


【卡債的風波】:卡債壓死一大推人,留下年幼兒女,如果未及時在二月內辦理拋棄繼承,三月內未辦限定繼承,那注定這些小孩自幼就要繼續背負他父母的卡債,恐怕又會在釀成另一次自殺。


 


【好人大家做】:網友們有機會時多作ㄧ點善事,告訴那些繼承人最好依限辦理『限定繼承』,效力可及於所有繼承人。


 


二、限定繼承內容如下:


 


 


為限定繼承依法呈報事:
 緣呈報人之**即被繼承人***不幸於民國**年**月**日去世,留有遺產如遺產清冊,然被繼承人除遺產外,尚留有債務甚多,而債務人與債務內容為何,呈報人均不甚瞭解,而先父生前未立遺囑指示繼承人等如何處理遺產及債務,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,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,又為限定之繼承者,應於繼承開始時起,三個月內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,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定有明文,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,檢同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附件一,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件二,繼承系統表附件三,遺產清冊附件四,呈報人印鑑證明書附件五等,狀請 
 鈞院鑑核,賜准予限定繼承並為公示催告,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  謹 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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